01、数据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实施后,裁判文书网首次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和结果,是公众了解司法过程的重要窗口,丰富的文本数据是我国法学领域、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资料。
本数据主要整理全国各类案件数据,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是目前使用比较活跃的文本数据,可用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整理为每个年度一个文件夹,每个月份一个Excel文件,分别整理当前时间的案件情况文本内容。
数据名称:裁判文书数据库
数据年份:1985-2025年
数据整理:众鲤数据网
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02、数据指标
标题 案号 法院 文书类型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判决时间 发布时间 受理时间 案例级别 法院级别 案由 省 市 判决年份 判决结果 法条 文书内容
03、数据样本
| 标题 | 案号 | 法院 | 文书类型 | 案件类型 | 审理程序 | 判决时间 | 发布时间 | 受理时间 | 案例级别 | 法院级别 | 案由 | 省 | 市 | 判决年份 | 判决结果 | 法条 | 文书内容 |
| 某公司;郭某1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 (2025)云0802民初8198号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民事 | 一审 | 2025-12-13 | 2025-12-19 | 2025-12-5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服务合同纠纷 | 云南省 | 普洱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 普洱市思茅某有限公司;郭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云0802民初8198号原告:普洱市思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彝族,普洱市思茅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彝族,普洱市思茅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某,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 |
| 中华某公司;邢某某;浙江某公司一审民事案 | (2025)浙0503民初8807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民事 | 一审 | 2025-12-13 | 2025-12-18 | 2025-11-20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浙江省 | 湖州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某公司;邢某;浙江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503民初8807号原告:某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负责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邢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某。原告某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邢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
| 宋某某;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案 | (2025)苏0481执4968号之一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20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苏省 | 常州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 宋某;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5)苏0481执4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8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周某,江苏某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51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481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支付人民币11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对其中90000元,自2024年2月22日起计息至实付给付之日止;对其中20000元,自2024年5月1日起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杨某甲对上述杨某乙的债务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杨某乙负担。因被执行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111250元及利息。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二、2025年7月4日、12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2025年7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南银行尾号7955、0340、华夏银行4182、网商银行3804、5806、9808、建设银行6642、农业银行2065、支付宝、财付通的账户,并从上述控制的账户扣划银行存款5972元,已将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 ||
| 上海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 | (2025)沪0120执11206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20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劳动争议 | 上海市 | 上海市 | 20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上海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沪0120执11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张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24)办字第41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4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59,323.35元(以下币种同);二、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申请人张某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5,149.43元;三、对申请人张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因义务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6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 ||
| 张某某;甘某某;临沂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 (2025)鲁1302民初36714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民事 | 一审 | 2025-12-13 | 2025-12-20 | 2025-10-29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省 | 临沂市 | 2025 | 法院准许撤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张某;甘某;临沂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鲁1302民初36714号原告:甘某,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某自由街56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甘某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厂、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甘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兴娇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韩宗奇书 记 员 唐思嘉 |
| 西湖区某商贸行;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案 | (2025)赣0103执8011号 | 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19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省 | 南昌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西湖区某商贸行;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赣0103执8011号申请执行人:西湖区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郑某,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西湖区某商行与被执行人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103民初10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湖区某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的银行存款89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50元。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绵庆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强 | ||
| 郭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 (2025)豫0883执1259号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19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民间借贷纠纷 | 河南省 | 焦作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 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豫0883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郭某,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14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强制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要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晓曼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司 芳 | ||
| 闫某某;张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 (2025)冀8601民初3224号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裁定书 | 民事 | 一审 | 2025-12-13 | 2025-12-20 | 2025-12-5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 闫某;张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8601民初3224号原告:闫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闫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刘雅梦 | |
| 利邦某公司;谢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案 | (2025)沪0112执13378号之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24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上海市 | 上海市 | 20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 利邦某公司;谢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沪0112执13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某(山东)品牌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利丰广场20幢605室。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关于谢某与某(山东)品牌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某甲(2025)办字第4058号调解书确定:一、被申请人某(山东)品牌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支付申请人谢某807元,于同年4月20日支付申请人谢某1883元,于同年5月10日支付申请人谢某807元,于同年5月20日支付申请人谢某1883元,以上款项合计5380元;二、若被申请人某(山东)品牌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还款义务,申请人谢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乙某(山东)品牌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谢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 | ||
| 曹某某;昌某某中心;杨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 (2025)鲁0725执2956号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16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山东省 | 潍坊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 曹某;昌乐县某中心;杨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鲁0725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负责人:吕某,行长。被执行人:曹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昌乐县某。经营者: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某、杨某、昌乐县某(2023)鲁0725民初476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5)鲁0725执2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广华审判员 孟俊良审判员 孟光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执行员 代 某书记员 冯庆磊 | ||
| 高某;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 (2025)黑0103民初14837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民事 | 一审 | 2025-12-13 | 2025-12-18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高某;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0103民初14837号原告:高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某某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76年出生,满族,该校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哈尔滨某某大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付鑫蕊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佳男 | ||
| 马广厂;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案 | (2025)鲁0404执1597号之一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24 | 2025-11-21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民间借贷纠纷 | 山东省 | 枣庄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 马广厂;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鲁0404执1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金陵寺邮政局南侧卫星批发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404民初312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住房公积金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 |
| 某公司2;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案 | (2025)赣0103执816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17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省 | 南昌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上饶某有限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赣0103执816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肖某。被执行人:上饶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103民初70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上饶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饶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4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某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223.2元。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饶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绵庆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强 | ||
| 林某某;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 (2025)鲁1526执1864号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定书 | 执行 | 首次执行 | 2025-12-13 | 2025-12-20 | 普通案例 | 基层法院 | 劳务合同纠纷 | 山东省 | 保定市 | 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林某;白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鲁1526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白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5)鲁1526执1864号案件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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